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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地為最有效率之配置與運用
共有是由數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而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的比例 ,即稱之為「應有部分」,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持分」。倘欲消滅共有關係需以「分割」之方式為之,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協議分割方案(民法第824條第1項),但如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任一共有人皆可以其他共有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
至於分割方法原則上為原物分配,也就是將共有物分割成數份後,再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例如:甲、乙二人共有A地,且應有部分各為1/2,今天甲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則此時原則上會將A地平均分割為A₁、A₂二塊地,再由甲、乙各自取得A₁、A₂。但如原物分配明顯有困難時,則可以先將共有物變價拍賣後,再將拍賣所獲得之價金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例如:甲、乙、丙、丁、戊共有B地,且應有部分各為1/5,但B地之面積不大,如平均分割成5塊地,會造成土地過度細分,嚴重降低土地價值,則此時會將B地變價拍賣後,再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平分所賣得之價金。或者是由甲取得B地,再由甲以金錢補償乙、丙、丁、戊。◼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加入官方LINE預約諮詢 !◼LINE ID: @ hcw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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