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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結果不服,應把握時間盡早提出上訴
上訴期間自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20日,如其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還需加上在途期間,在途期間之日數,依司法院訂頒「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定之。又上訴期間不得扣除假日,也就是說這20日的不變期間中間如果到假日,一樣算在內,上訴期間不會因此延長。但是,如果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為休息日,則由該日的次個上班日來代替。這麼說還是覺得很抽象嗎,讓我們繼續看下去~舉例來說,住在南投縣集集鎮的小福於110年10月31日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的判決書,那麼起算日就是110年11月1日,上訴到期日則是110年11月20日,不過若11月20日剛好是國定假日或是遇到天災放假一天,那就順延到上班日的第一天,也就是11月21日。假設其在途期間為6日,小福上訴期間之最後日即為110年11月26日。若健忘的小福至110年11月27日才想到要向法院提起上訴,則其已逾上訴期間,所提出之上訴即不合法,將遭法院駁回,而判決就會確定。所以寧可早點上訴,也千萬不要拖到最後一刻才上訴,以免錯失上訴的機會而後悔呦!(相關規範: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民事訴訟法第 440條、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加入官方LINE預約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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