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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變打人?打高爾夫球受傷時,可以主張的法律權益?
據新聞媒體報導,近日有球友在高爾夫球場遭其他球友擊中[1],對於從事運動競技過程中不慎受傷時,我們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法律上權利?
【提告刑事傷害罪】
在從事運動競技活動過程中,運動員或參與者可以預見該項活動所造成的通常傷害,例如進行高爾夫球運動,縱使正常揮竿,高爾夫球也有可能因場地設計而偏離擊中球友、進行籃球運動時,可能因為防守動作,而致球友摔倒。這些因正當運動活動致他人受傷害的行為,是否會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於此,從事運動競技活動時,實務上對於運動行為可能造成的「通常傷害」多認為是社會可容許的風險,或是從事運動者可得預見的風險,以推定得被害人承諾而得阻卻過失傷害罪之違法性,因此不構成犯罪。
然而如果今天是「非運動行為」可能造成的通常傷害時,例如遭對方惡意違反運動規則造成球友受傷,或是他人故意違反場內規範致球友受傷時,則可能因為具有使他人受傷的故意或過失,而構成刑法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
【關於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刑事上主張外,受傷的球友另外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加害人主張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律師協助】
在這類型的案件中,因為涉及刑事及民事上的主張,而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及舉證困難度,若球友不幸遭遇類似事件時,可以盡快尋求擁有經驗豐富律師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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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時報,高爾夫球擊碎球友眼窩 「依常規擊球」告不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0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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