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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是什麼?】
一般來說我們所稱道路除了公有道路以外,可能指的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私有土地,並作為既成道路使用。然而,大法官曾在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出「既成道路」應該要符合下列要件:
1、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在符合前述要件下,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土地所有權人可能面臨的問題】
在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作成後,實務上還是常發生需用土地人(即有關機關)漏未徵收[1]或以財政困難主張暫緩徵收等案例出現,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將受有土地遭公眾使用但未受有合理補償的委屈。
【如何解決問題?】
過去,因為法律上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都未賦予人民主動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的權利,但在106年3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作成後,認定人民享有主動請求補償之權利,解決過去人民只能默默承受前述委屈的情形。
因此,當土地所有權人面臨土地變成既成道路之情形時,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另外,如果需用土地人以財政困難主張暫緩徵收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向國家提起國家賠償訴訟[2]。
【尋求律師協助爭取權利】
人民對國家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時,往往因為資訊及實力不對等而無法有效爭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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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
[2] 參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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