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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與國土保育議題再受關注。新北市某預拌混凝土廠因未取得固定污染源相關許可,並涉及未經許可貯留廢污水,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業者卻疑似持續違規營運數月,銷售金額逾1.2億元。檢調介入搜索後,法院並裁定扣押公司帳戶近9,000萬元,實際負責人則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後仍私自復工,除了行政裁罰外,是否還涉及刑事責任?違法營運所取得的龐大利益,又能否遭扣押、沒收或追徵?以下從環境法規及犯罪所得沒收制度進一步解析。
【本案涉及相關法律】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違反停工命令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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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不遵行停工、停業命令罪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之停工或停業命令者,負責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 本案業者既已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如仍擅自恢復水泥廠營運,即可能涉及本條刑責。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7條:法人兩罰規定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空污法相關刑事規定時,除處罰實際行為人外,法人本身亦可能遭科處罰金。
➤ 因此,本案除實際負責人可能遭追究外,公司本身亦可能負擔刑事罰金責任。
二、《水污染防治法》:違反停工命令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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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不遵行停工、停業命令罪
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之停工或停業命令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如本案水泥廠除涉及空氣污染外,亦因違法貯留、處理廢污水而遭依法命令停工,仍私自復工者,即可能另涉及水污法之刑責。 -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法人兩罰規定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觸犯水污法相關刑事規定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亦得科處罰金。
➤ 因此,公司與實際負責人可能分別面臨相應之法律責任。
三、《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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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原則上應予沒收。
➤ 業者於遭勒令停工後仍違法營運所取得之利益,如經認定與犯罪具有直接關聯,即可能成為犯罪所得沒收之標的。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
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得追徵其價額。
➤ 即使犯罪所得已遭移轉、花用或無法直接扣押,仍可能以追徵相當價額方式剝奪不法利益。
四、《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犯罪所得之保全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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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扣押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依法扣押;為保全追徵,必要時亦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 因此,檢方於偵查階段即可依法聲請或實施相關扣押程序,以避免業者移轉、隱匿財產,確保日後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得以執行。
【法律爭議與實務判斷】
一、違規營業1.2億元,是否全部都能沒收?
違法營業額並不當然等同最終應沒收的「犯罪所得」。法院仍須依犯罪構成、所得與犯罪間的關聯性、實際取得或支配情形等具體證據判斷。
因此,本案所稱逾1.2億元違規銷售額,最終有多少屬於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仍須由檢察官舉證,並由法院依個案事證認定。
二、停工命令是否合法有效,也是刑事責任的重要前提
「不遵行停工命令」之刑事責任,以主管機關確實依法作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停工命令為重要前提。因此,停工處分的作成依據、內容、送達及效力等,都可能成為刑事程序中的重要爭點。
【律師小叮嚀HUNG&LIN】
律師提醒企業主:
主管機關依法作成停工命令後,不宜在未經合法程序解除前擅自復工。違反停工命令除了可能遭受行政裁罰,更可能衍生負責人刑事責任,以及犯罪所得扣押、沒收與追徵等重大法律風險。
律師提醒周邊居民:
如發現已遭勒令停工的廠房仍持續運轉、排放廢氣、廢水或有大量車輛進出,可保留照片、影片、時間及地點等資料,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或環境部相關陳情管道反映,由主管機關依法稽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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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不遵行停工、停業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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