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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命賣給工作!晚歸的鑰匙聲成了絕響……每天加班到深夜,算不算法律認定的職業病?|勞資爭議|職業災害|勞工權益|勞資律師推薦

  • 別把命賣給工作!晚歸的鑰匙聲成了絕響……每天加班到深夜,算不算法律認定的職業病?|勞資爭議|職業災害|勞工權益|勞資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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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工作而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而(如:中風、心肌梗塞)死亡,一般通稱「過勞死」。當勞工在職期間或下班後突發重病,家屬往往面臨龐大的醫療費用與生計困難。究竟這算不算「職業病」?雇主是否須負擔高額的職災補償?從兩則近期法院判決來看,同樣是突發心血管疾病,一個被認定為職業病,另一個卻敗訴。本文將為您解析法律上的「過勞」與「職業病」標準,以及勞資雙方該如何應對。

     

    【何謂職業病與涉及相關法律】

    • 什麼是職業病:

    所謂職業病係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相當有因果關係之者,係指條件必須依據經驗法則做客觀判斷,而可認定在通常情況下,認為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反之,假如在一般情況下,雖有此條件存在,但並不一定會發生此一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而不具因果關係[1]。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的要因,而是「個人疾病惡化型」。但如果能證明「職業」的負荷(如超時工作、異常事件)是造成該疾病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的原因,則可認定為職業病。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需注意,職業病的認定,必須具備「職務與疾病間的關聯性」與「相當因果關係」。。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2款: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綜合近期法院實務,判斷過勞與職業病主要有以下三大標準:

    • 異常工作負荷(加班時數)是否達標?

    法院判斷極度仰賴勞動部《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若發病前1個月加班超過100小時,或前2至6個月內任一期間月平均加班超過80小時,與發病的相關性極強。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勞工為夜班保全,發病前6個月每月加班逾100小時,且發病前連續進行8日夜班,完全符合長期與短期過重負荷,故認定為職業病。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勞工擔任財務副處長,依兩造無爭執之出勤紀錄,原告發病前2個月平均加班僅36.7小時,未達到80小時或100小時等長期過重中之極強相關標準;亦未達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45小時門檻,因此被認定關聯性薄弱,不成立職業病。

    • 勞工原有疾病(宿疾)與工作的因果關係?

    勞工若本身患有高血壓等心血管疾病,法院會綜合專業醫師意見,判斷是「疾病自然惡化」還是「工作過度負荷促發」。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中,勞方雖提出民間醫院的「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但該報告忽略了勞工入職前即有高血壓(收縮壓曾達181mmHg)之宿因病史。因此,法院認定無法排除是勞工自身原有疾病所促發。

    • 客觀打卡紀錄優先於推測定位!

    加班時數的認定,必須有客觀明確的證據。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中,勞方試圖以Google地圖定位紀錄與悠遊卡刷卡紀錄,推算勞工每日在公司長達13小時。但法院認為,定位紀錄無法取代實際的「打卡下班紀錄」,在沒有其他確切證據證明下班後仍有提供勞務的情況下,工時仍應以客觀出勤表為準。

     

    【律師小叮嚀HUNG&WANG】

    過勞職業病的認定,猶如一場醫學與法律的拉鋸戰,成敗的關鍵在於「工時證據的保全」與「醫療因果關係的釐清」。

    • 律師建議雇主:

    應確實落實員工出勤管理系統,避免讓員工常態性超時工作。對於有心血管病史的高風險員工,更應依職安法規定落實健康管理與適性配工,降低潛在的職災連帶賠償風險。

    • 律師建議勞工:

    若遇常態性加班,應確保有確實的打卡紀錄或工作日誌,而非僅仰賴手機定位。若不幸發病並申請職業病鑑定時,必須誠實向醫師揭露既往病史,由醫師進行客觀綜合研判,以免鑑定報告在法庭上喪失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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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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