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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辦完登記竟被法官認為「離婚無效」|民法|兩願離婚|離婚要件|2026年推薦律師

  • 戶政辦完登記竟被法官認為「離婚無效」|民法|兩願離婚|離婚要件|2026年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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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一對結婚 8 年多的夫妻,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雙方來回溝通了將近 9 個月,最後由女方準備好離婚協議書,男方則找來 2 名友人當證人簽名,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辦妥了離婚登記[1]。但事後法院經判決兩人離婚登記「自始無效」,雙方離婚登記究竟欠缺了什麼導致無效呢?

     

    【協議離婚涉及相關法律】

    •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民法第 73 條: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規定之方式者,原則上無效

     

     

    【法院判決標準[2]

    (一) 證人的法律職責:不能只當「簽名機器」

    在法律上,離婚證人的存在,是為了見證並確保夫妻雙方不是在被逼迫、意氣用事、或神智不清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本案中,男方拜託這 2 名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這 2 人雖然看過了協議書,但在出庭具結時坦承「根本不知道離婚詳情,也從來沒有問過女方是不是真的想離婚」。法官認為,證人如果只聽了男方單方面的說法,或純粹基於人情幫忙簽名,卻沒有親自向女方「親見或親聞」其離婚真意,那麼這兩個證人的簽名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簽名」。

    (二) 形式要件不符,登記了也是「白登」

    女方雖然極力抗辯,兩個人是一起高高興興去戶政事務所辦登記的,難道這還不能證明雙方想離婚嗎?但兩願離婚是「要式行為」,也就是必須百分之百符合民法第 1050 條規定(書面、2個合法證人、戶政登記)。這三個要件需要全部具備,只要其中「證人資格」不符,該法律行為就是《民法》第 73 條所稱的「不具備法定方式」,依法屬於自始絕對無效。 既然自始無效,就算戶政事務所的電腦裡顯示兩人已離婚,法院也能一棒敲碎這個假象,恢復兩人的婚姻狀態。

     

    【律師小叮嚀】

    離婚是一件人生大事,也是法律大事,形式不容絲毫馬虎,否則「尾巴沒斬斷」,後續會引發更多財產與繼承的糾紛。

    • 律師建議想要離婚的已婚族:。在簽離婚協議書請證人簽名時,務必確保證人與夫妻同時在場;如果沒辦法在場,證人也必須親自打電話給另一方確認:「你是不是真的要離婚?」並且最好留下通話錄音或錄影存證。只要能證明證人確實有對雙方「親聞真意」,對方事後就絕對無法賴帳。
    • 律師建議擔任離婚的證人:如果在完全不認識、或沒接觸過另一方的情況下就盲目簽名,一旦日後夫妻打官司,你被傳喚上法庭具結作證,如果說謊可能會觸犯刑事偽證罪;而單方拿著你簽的協議書去戶政登記,也可能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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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婚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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