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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版厲陰宅?買到凶宅該怎麼辦|不動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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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厲陰宅系列完結篇「最終聖事」上映,這次來談談現實版的厲陰宅怎麼辦?集合式住宅內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況,到底怎樣才算是凶宅?

     

    【凶宅的定義】

    依內政部函釋所稱凶宅,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私人部分),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

    1.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2. 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3. 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即非自然死亡結果發生地) OR 有求死行為致死(即非自然死亡原因發生地,如跳樓)。
    4. 最新法律實務見解[1]認為「依上開具體情狀,其凶宅情節重大,且實際影響程度確實堪比於專有部分之非自然死亡」,非專有部分仍可能認為是凶宅。

    須符合上述要件,才會符合內政部對於凶宅之定義,若是在家中自然死亡的情形,比如於家中病逝,即使屍體放置一段時間才被發現,該建物亦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買到凶宅該怎麼辦?】

    雖然大家都不希望買到凶宅,如果不幸遇到這樣的情況,有哪些規定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1. 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解除買賣契約。
    2. 主張減少價金: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3. 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台灣房屋買賣市場與一般民眾認知,於房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會大大影響房屋之價格,若是不幸買到凶宅,最重要的是如何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失,當然以現在高房價的時代[2],洪律師也曾協助當事人處理凶宅案件過程中,這個宅子就順利脫手的情況。並不是所有凶宅求償都能成功,因此建議尋求事務所專業的協助唷。

     

    ⚠️ 嘉蔚律師為資深地政士,並擔任不動產經紀人公會理事長。常受邀地政法令宣導,亦是許多地政士事務所與公會的法律顧問,專門處理複雜不動產或建物案件,對不動產租賃、買賣糾紛、共有物分割、鄰地占用、三七五減租條例、建築法規等領域相當熟稔。

    不動產相關案件的證據蒐集跟訴訟策略較為複雜,須審慎為之,若有不動產專業的嘉蔚律師協助,更能精準捍衛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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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2] 凶宅議題退居次位?高房價下「買房比鬼兇」成新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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