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Article
憑什麼從我的地走?成功捍衛當事人權利|律師推薦|通行權|不動產|地政士|相鄰關係|土地糾紛|民事律師|2026年律師推薦
【案件事實】
當事人為佐助(化名),其與鳴人(化名)是多年鄰居雙方都一直都有對外通行道路,有一天鳴人主張自己土地為袋地,並無適宜的對外道路,要求要從佐助土地通行,佐助收到起訴狀後氣炸…
【相關條文】
民法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捍衛權利】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如無法出入、或通行極度不便(需翻山越嶺、成本過鉅),是不是就一定有袋地通行權?答案是否定的!除了前面的條件外,還必須要這個袋地情況是不是主張有通行權的人造成,如果是則無法主張袋地通行。本件鳴人忽然主張自己成為袋地,顯然與事實不相符,而硬要選擇從佐助的土地通行,所幸洪律師協助當事人,請求法院進行現勘,並就現場方位、出入位置、面積等進行主張,說服法院駁回佐助之聲請,成功勝訴。相關案件程序較為複雜,務必謹慎為之!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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