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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財產遭被告故意破壞,再議成功發回續偵,捍衛當事人權益|律師推薦|毀損罪|故意破壞|刑事律師|2026年律師推薦

【案件事實】

當事人的財產遭被告故意破壞導致不勘使用,當事人為討回公道依法提告,懲戒不法。

 

【涉及相關條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捍衛權利】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警進行偵查(自訴則是由律師進行),若認為犯罪證據不足則會給予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可以提起再議進行救濟(類似上訴)。本案中雖然一開始受不起訴處分,洪嘉蔚律師憑藉專業的刑事處理經驗適時協助當事人進行再議,向高等檢察署敘明理由並提供相對應證據,順利再議成功讓高等檢察署將案件發回原檢察官繼續偵查,最終被告向當事人認錯道歉,當事人才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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