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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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當事人未與其未成年子女之生母結婚,導致未成年子女其戶籍上並無父親,當事人希望未成年子女可以校正回歸…女方拒絕配合…

 

【涉及相關條文】

家事事件法第68條: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63條: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345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捍衛權利】

當事人未與其未成年子女之生母結婚,導致未成年子女其戶籍上並無父親,當事人希望未成年子女可以校正回歸,洪嘉蔚律師憑藉多年實務處理經驗,協助當事人積極釋明確實有血緣關係並同時聲請進行親子鑑定。雖然女方拒絕親子鑑定,但洪律師提交各項證據給法院,成功說服法院就親子關係進行認定,最終判決親子關係存在。

 

【後記】

孩子不應該是父母戰火中的受害者,「搶孩子」在少子化的時代愈演愈烈。近年來「友善父母原則」是法院決定親權的重要標準,減少未成年子女卡在大人的戰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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