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Article

因違約被沒收買賣價金,竟然還提告當事人,嘉蔚律師協助勝訴|律師推薦|買賣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懲罰性違約金

【案件事實】

當事人出售不動產,買賣雙方已經履約保證契約上載明違約會將已付價金沒收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買方不僅違約辯稱沒有授權,還提告沒收的票據債權不存在…

 

【涉及相關條文】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3項: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票據法第5條第1項: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票據法第6條: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民法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民法第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捍衛權利】

當事人出售不動產,買賣雙方已經履約保證契約上載明違約會將已付價金沒收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買方不僅違約,還改口辯稱沒有授權簽立買賣契約,甚至還提告沒收的票據債權不存在。「君子重然諾,契約應嚴守」既然買賣雙方已經簽立契約,就應該依照契約履行,本件對方違約在先竟反過來提告,幸好洪嘉蔚律師憑藉多年買賣案件處理經驗,協助當事人提交各項證據,還原當時買賣經過與授權經過,向法院積極主張權利,最終法院認定沒收價金充作懲罰性違約金有理,判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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