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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遺囑沒人執行怎麼辦|指定遺囑執行人|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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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越來越多人在生前會預作死後之財產規劃,除表達遺產分配之自由意志外,亦避免繼承人間不必要之紛爭,若是好不容易依法律規定立好有效之遺囑,死後卻無法執行,那豈不是煞費苦心?若是在生前指定好遺囑執行人,則能更順利的完成生前意旨,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依遺囑進行遺產分配、遺贈物交付、訴訟行為、遺產登記完稅、其他執行上必要行為等。

    遺囑執行人該由誰擔任?

    原則上遺囑執行人應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中進行指定,又或者委託他人指定。若遺囑人未依前開方式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則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再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另外,在指定或選定遺囑執行人時,因留意其是否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倘是,則不得為遺囑執行人。然而,因遺囑執行多辦涉及辦理繼承登記等事項,故實務上通常會委由遺囑人信賴之地政士、律師或具有專業金融知識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惟經指定後將如附圖所示記載於遺囑當中,以作為日後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之依據。

    (參照民法第1209條至第121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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