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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地政士配合做假金流,辯稱「只是幫忙」能免重罪嗎?從學理看幫助犯與共同正犯的實務界線!|不動產詐貸|實價登錄不實|刑事律師推薦

  • 「真」地政士配合做假金流,辯稱「只是幫忙」能免重罪嗎?從學理看幫助犯與共同正犯的實務界線!|不動產詐貸|實價登錄不實|刑事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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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不動產詐貸與洗錢案件頻傳。實務上,常具有合法資格的專業人員,受無照從業人員之託,協助辦理「AB約(做高價金)」或「製造假金流」。當東窗事發時,這些專業人員往往會在法庭上冤喊「客戶叫我寫多少我就寫多少,我頂多只是『幫助犯』!」然而這種「只是幫忙」的抗辯在司法實務上行得通嗎?近期臺北地方法院的一份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1號、第736號)推翻了這種說法,將配合做假金流的真地政士重判為「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本文將結合近期刑事法學界對於「幫助犯」與「洗錢防制法提供帳戶罪」的最新文獻,帶您深入解析法院認定「幫助犯」與「共同正犯」的實務標準與潛在風險。

     

    【所涉相關法條】

    • 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刑法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相關法院與學理判斷標準】

    實務上對於「提供助力(如提供專業代書勞務、提供帳戶)」究竟算不算犯罪?是成立幫助犯還是共同正犯?

    一、學理與最高法院近期趨勢:

    過去法院常以「依一般經驗法則,你『應該知道』這樣做會幫助詐欺」來定罪。但有學者指出,最高法院(即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已開始轉向「實質認定」。法院必須考量行為人是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經濟弱勢或遭欺瞞」的脆弱處境[1]。也就是說,法律限縮了「幫助犯」的成立空間,是為了保護那些真正無知、被騙的邊緣受害者。

    同理,針對洗錢防制法新修訂的提供帳戶罪,亦有學者也分析,法院在審理無正當理由時,會實質考察行為人是否仍保有「自己使用之意思」或「因特殊處境而誤信」(例如以為是配合檢警辦案、為了申辦求職貸款等)[2]。若因受騙而欠缺犯罪認識,仍有判決無罪的空間。

    二、本案真地政士的悲歌:專業人士無法主張「欠缺認知」或「中立業務」:

    若將上述保護弱勢的法理套用至本案臺北地方法院的「真假地政士案」,真地政士的防線將徹底瓦解。因為學者強調認定幫助故意需考量「行為人原即為金融或相關從業人員」。本案中的林姓代書是擁有國家執照的專業地政士,並非無知民眾。當他在 LINE 中與主嫌討論「做 360 萬假金流應付履保」時,他具備高度的違法認識,自然無法主張自己是「遭誤導」或「單純提供中立業務服務」。

    三、為何是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核心即「不可或缺性」:

    該判決明確指出,假地政士因為無照,無法推動向地政機關送件過戶、處理履保等正式程序。真地政士出借其「合法資格」,製作不實的 1500 萬買賣契約,是讓整個詐貸案「具備形式上完整交易基礎」的關鍵。這種行為已經超過了邊緣的「幫助」,而是對犯罪結果具有實質助益的核心分工。因此,法院不採信其「幫助犯」的辯詞,逕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予以重判,且未給予緩刑。

     

    【律師小叮嚀HUNG&WANG】

    詐欺與洗錢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實務對於「幫助犯」與「共同正犯」的界線審查,已從表面的客觀行為,深入到行為人的專業背景與主觀犯意。唯有仰賴專業法律查證與風險控管,才能避免無窮訴訟。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  給不動產從業人員(房仲、地政士等):

    合法執照是社會信任的象徵,而非犯罪的擋箭牌。在處理案件,務必落實KYC(客戶盡職調查)。若客戶要求配合做「作高價金(AB約)」、「假金流」,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我只是聽命行事的代書」。專業身分會讓法院對您的「犯罪故意」採取更嚴格的認定,一旦涉案,極易被判定為共同正犯,面臨嚴厲的刑事究責與撤銷證照風險。

    • 給一般民眾(資金需求者):

    無論是處理債務或求職貸款,絕不能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自然人憑證等交給陌生人。雖然近期的法學理論與實務判決,對於「受騙交出帳戶」的弱勢民眾有給予無罪的空間(認定具備正當理由或欠缺故意),但一旦遭檢警查辦,您仍須經歷漫長且痛苦的偵審程序。若不幸捲入,務必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妥善提出對話紀錄等證據,證明自身的特殊處境與誤信,以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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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1] 陳俊偉,幫助詐欺洗錢故意的再省思──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2026年2月,頁130-138。

    [2] 黃士軒,初探提供帳戶罪的處罰界限──以關於「無正當理由」的我國實務狀況為素材,月旦法學雜誌,2026年8月,頁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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