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授權書可以拒改嗎?一句「制式不能改」,讓地政士停業兩個月|地政士法第26條|不動產交易|查證義務|不動產律師推薦

授權書可以拒改嗎?一句「制式不能改」,讓地政士停業兩個月|地政士法第26條|不動產交易|查證義務|不動產律師推薦

  • 授權書可以拒改嗎?一句「制式不能改」,讓地政士停業兩個月|地政士法第26條|不動產交易|查證義務|不動產律師推薦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日前一起第正式懲戒案件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後正式確定,一位職業多年的地政士,僅因交屋授權書的一句回覆,最終遭處以停止執行業務兩個月的懲戒。案件緣起於買方要求修改履約保證公司查證,即逕自答覆買方「格式是制式的,劃掉的話履保公司會無法使用,無法交屋」,並將交屋的遲延責任歸咎於買方不願意簽署;事後地政士雖有查證,查證結果卻與其先前說明相反,卻未第一時間親自更正。當地政士的一句話,可能左右交易時程、甚至影響自身執業資格,法律究竟如何界定地政士「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的範圍?委託人若遇到類似爭議,又該如何自保?本文將從地政士與委託人兩個層面,解析相關法律規範。

     

    【地政士業務查證義務涉及相關法律】

    • 地政士法第2條:

    「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  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   地政士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

    「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  地政士法第44條第3款: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

    • 民法第528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民法第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其受有報酬者,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民法第544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 地政士法第46條:

    地政士有懲戒事由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地政士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處理。

     

    【相關法院判準】

    • 是否屬受託業務範圍內事項:

    買賣契約已明文約定地政士應協辦點交及授權文件相關事宜者,地政士即不得以「非其職責」為由卸責[1]

    • 是否經查證後始為說明:

    地政士於未向相關單位(如履約保證公司)查證前,逕以「制式格式不能修改」「否則無法交屋」等絕對性用語答覆當事人,且將交易遲延責任逕行歸咎於委託人,已逾越善意提醒之範疇,構成違反業務上應盡義務[2]

    • 懲戒是否已委託人受有損害為要件:

    縱使交易最終仍順利完成、委託人並未受有財產上損害,仍可能單獨構成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之懲戒事由,蓋懲戒規範與同條第2項之民事賠償責任,兩者要件並不相同[3]

     

    【律師小叮嚀HUNG&WANG】

    這案子看似一句話的糾紛,其實藏著三個常見地雷:

    • 第一,查證順序作反了:

    先安撫、後查證是本能反應,但法院要的是「先查證、再答覆」——答覆在前、查證在後,就算最後查到的沒問題,仍可能被認定先給了錯誤資訊。

    • 第二,別把制式當擋箭牌:

    格式文件不是法律,也不是不能改;先問清楚是否真的不可行,再據實說明,永遠比一句「規定就是這樣」更站得住腳。

    • 第三,查對了卻沒親自更正,一樣算違規:

    查證只是起點,親自更正才是終點,假手他人轉達不算數。本案地政士事後其實有去查證,但沒有第一時間親自向買方更正,而是委由房仲代為轉達——法院仍認定這構成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提醒一句:「交易有完成、沒人受損害」不是免死金牌,懲戒事由跟民事賠償是兩回事。自保做法很簡單:查證留紀錄,更正要親自,別讓一句話變成兩個月停業。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加入官方LINE詢問

    ◼LINE ID: @hcwlawyer (點我立即加入)

    ◼蔚然法律事務所|全國執業

    ◼代表號:0972-140-288/ 04-22210288

     

     

    延伸閱讀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號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號

    [3]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73號

     

     

    #台北律師推薦#桃園律師推薦#台中律師推薦#高雄律師推薦#南投律師推薦#彰化律師推薦#2026年律師推薦

    #全國執行律師業務#律師事務所#蔚然法律事務所#洪嘉蔚律師

    #民事律師推薦#刑事律師推薦#家事律師推薦#移民律師推薦#商務律師推薦#勞資律師推薦#土地糾紛律師推薦#不動產律師推薦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手機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