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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陽光女子合唱團》用掉全台不少衛生紙,除了令人落淚的劇情外,劇情中的法律問題也是各種討論。電影中惠貞(陳意涵飾)因刑事案件入監服刑,未滿三歲的芸熙也跟著入監,惠貞為了治療芸熙的眼睛,決定將芸熙送至相關安置中心。
【攜子入監卻無法照顧小孩,該如何處理?】
電影中惠貞攜子入監本是想與芸熙一起生活,後來因為芸熙眼睛有狀況,決定將芸熙送出監獄進行治療。社工人員進行各項評估與確認後[1],惠貞簽下同意書將芸熙進行安置,其後由安置機構在安置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2]
【律師小叮嚀】
上面的法律分析僅就電影內容進行討論。「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相關案件中重要原則。實務上有些未成年人因各種原因無人照顧,原則上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安置。洪律師身為家事專科律師也常處理相關未成年子女問題,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若有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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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7項:「安置在監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應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子女出現畏懼、退縮或其他顯不適於在監安置之狀況。二、滿三歲或前項但書安置期間屆滿。三、經第二項評估認在監安置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四、因情事變更須離開監獄。」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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