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Article

【外籍配偶離婚,成功爭取居留台灣權利】

【案件事實】
阿吉和外籍人士阿嬌結婚後育有一子花花,花花出生後不久,兩人常因為生活習慣等問題爭執不休,阿嬌憤而離家出走。某日,阿吉因不想再繼續維持這段婚姻,而向法院提出離婚、爭取花花單獨監護權及扶養費等請求。
 
【案件解析】
夫或妻一方如果想向法院請求離婚必需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規定,而本件因為阿嬌有離家出走的行為,所以阿吉似乎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然而,阿吉和阿嬌離婚後,應該由誰取得花花的監護權、由誰給付另一方扶養費,產生了爭議。
 
【律師主張】
律師考量阿吉和阿嬌雙方都沒有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又阿嬌想要在離婚後繼續居住於台灣,就近照顧花花等訴求後,請求法院函詢移民署阿嬌離婚後之居留資格,確認只要阿嬌與阿吉共同監護花花,就可以符合繼續居留事由,而可以申請繼續在臺居留。於此,在本件進入訴訟程序前,律師協助阿嬌和阿吉進行調解,並向阿吉主張於離婚後兩人應該要共同監護花花。。
 
【爭取結果】
在律師的協助下,阿吉與阿嬌透過調解程序順利離婚,並且由阿吉與阿嬌共同監護花花,以爭取阿嬌可以繼續居留於台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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