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Article
【勞資糾紛,成功利用調解程序化解,無需給付資遣費】
【案件事實】
A公司的前員工B在自願離職後,向勞保局檢舉A公司有高薪低報的情形,並對A公司提起給付資遣費等訴訟。
【案件解析】
在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中,聲請人大多會向公司主張其為非自願離職,故請求資遣費、勞保高薪低報的損害賠償與精神上損害賠償等,其中爭議點在於聲請人是否為自願離職?員工在職期間工資為何、公司是否於申報勞保薪資時有高薪低報之情形?
【律師主張】
本件律師為A公司主張B為自願離職,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服調解委員,在調解委員確認相關事證後,協助與B進行磋商,以爭取A公司無需給付資遣費等相關費用。
【爭取結果】
在律師爭取下,A公司最終與B成立調解,並僅需給付B主張勞保高薪低報的損害賠償部分,另外,資遣費與精神上損害賠償等請求,B則放棄對A公司進行請求。以此,成功爭取透過勞動調解程序平息公司與員工間之勞資糾紛。
